1、对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法建筑、没收违法建筑或者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责令交还土地、责令停止开采、责令停产整顿、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查封、扣押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对有关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的变更、中止、撤销、注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土地他项权利、审批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行为不服的;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国土资源部门没有依法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