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中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有以下情形:
1.子女不满两周岁的,一般归女方抚养,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除外;
2.两到八周岁的子女,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3.八周岁以上的子女,要充分尊重其意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