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经营Ⅰ型、Ⅱ型、Ⅲ型畜禽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2、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3、有符合相应型级标准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4、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5、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6、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7、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明;
8、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险提示:设立、经营小型畜禽屠宰厂,应当具备待宰间、屠宰间及必要的屠宰设备,有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兼)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符合卫生防疫规定,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