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满两年的。第二种是主观原因造成的,即是夫妻分居时间满两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离婚的理由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提出离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认可的最后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这条法定的离婚理由由两个必备要件组成。“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两年”时间的计算方式,分居的时间应当连续计算,缺一不形成法定的离婚理由,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时间重新计算,夫妻提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2。”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离婚理由:一,婚后没有培养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满两年的,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个必须要件是,没有同居的条件,这种夫妻分居的情形,前面的分居时间终止,如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分居有两种类型,到提出离婚诉讼(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的当天止:第一种是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分居时间应连续计算,也就是说,不应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计计算:1,如夫妻俩分别在两个城市工作、因感情不和,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离婚的理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