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三点帮你做好抉择!

最新修订 | 2024-08-03
浏览10w+
杨在明律师
杨在明律师
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叫货币补偿,一种叫产权置换。三个知识点做好抉择;知识点一:要钱和要房,都是拆迁户的权利;知识点二:要钱不一定吃亏;知识点三:要房不一定稳赚。
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三点帮你做好抉择!

  拆迁补偿分为两种,一种叫货币补偿,一种叫产权置换

  也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要钱和要房。

  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这不是To be or not to be的哲学问题,却有的时候比哲学问题还磨人。

  因为对于拆迁户来说,他们可能不需要思考人生,而是要追求更好的生活。

  其实在专业人士看来,这道“要钱还是要房”的命题,对于懂行的,就是道送分题,不懂行的,这可能就是到送命题。

  这里说的懂不懂行,其实就是说拆迁户懂不懂得把利益最大化。

  但一般拆迁户都缺乏专业知识,迷迷糊糊地就上了征收方的当。

  这里,在明律师提示三个知识点,帮助大家理清思路,做好抉择。

  知识点一:要钱和要房,都是拆迁户的权利

  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这个条款的意思就是,如果房子要被拆了,不管是要钱还是要房,其实都是被征收人的权利

  如果拆迁户对自己的选择权利不知道,或者知道了不重视,或者虽然重视,但是没有足够的应对方法,都会导致自己的选择权益受损。

  在一些案例中,征收方出于客观方面的限制或自己利益点的考虑,要么只进行货币补偿,要么只进行产权置换,损害拆迁户的实质补偿利益。

  比如有的征收地块用于商业开发,无法进行就近安置或回迁安置,征收方就会选择异地安置,或者货币补偿两种方案。

  而异地补偿往往会因为安置地过于偏僻,而让拆迁户望而却步。

  所以,最后留给拆迁户的选择,实际上只剩下了货币补偿一条路了。

  而货币补偿当中的猫腻众多,许多看似正规的房屋价格评估,都可能会让你的房子“掉价”。

  知识点二:要钱不一定吃亏

  虽然在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但也并不是说,要钱就一定会吃亏。

  如何避免吃亏,第一要学会博弈,在明明知道拆迁方不能提供安置房,为了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或达到真正的公平合理,充分利用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对拆迁方施加压力,最终获得满意的货币补偿结果。

  换句话说,要房是手段,要钱才是目的。

  然后,要弄懂房屋价格评估中的猫腻,说多了专业名词你可能也不懂,在明律师教你一个最实用的方法:市场比较法。

  这个方法是法定的房屋征收中价值评估的“必选”评估方法,其他方法只能作为辅助和补充,不能取代市场比较法的绝对地位。

  具体来说就一点,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更通俗点的说法,就是你的补偿,不能比隔壁老王的少,你的房屋的价格,和周边、隔壁类似面积、性质的房屋的价格应当是相类似的,如果差得太远,那就很可能不正常了。

  知识点三:要房不一定稳赚

  或许在很多拆迁户心里,可能都会觉得要房比要钱好,因为至少从目前的态势来看,房价还在涨,但人民币会贬值。

  但其实,要房子并不一定是稳赚不赔的买卖,比如三四线城市的异地安置,如果房子的位置过于偏僻,未来没有开发规划,楼盘周边配套设施不齐全,搬到这样地方去住,房价未来涨不涨不好说,但不方便是一定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征收方许诺“期房安置”,也就是说,安置的房子现在还没建起来,等过几年建起来了再安置。

  遇到这种情况一定要当心,因为在现实中,许诺两年建好,实际上过个三五年,甚至六七年才建好的情况并不少见。

  这种等待,对于很多普通家庭来说,是难以忍受的。

  因此,有必要特别提醒广大拆迁户,签订期房安置合同应特别慎重:除了要标明安置地段的法律手续,同时一定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是逾期交房不能办理产权证等涉及的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条款,当然,须有专业拆迁律师审核方才稳妥。

  总而言之,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被拆迁人审慎思考,必要时聘请专业人士来一块参谋,可以尽可能保障利益不受损失。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6k字,预估阅读时间13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150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三点帮你做好抉择!
一键咨询
  •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284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0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30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318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22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23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845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6****75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650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67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55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807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5****542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08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373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拆迁选择要钱好还是要房好
如果拆迁户身处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房屋价值几乎没有回落的余地升值空间更大,产权置换要比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就不一定用补偿的钱购买一套房,即使买了一套房手里也没有了多余的钱,和选择产权置换得来的面积相差很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小孩子抚养权在离婚后应该怎么抉择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抚养权是可以变更的,怎么变更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下,双方都同意变更,可以直接协议变更,双方签署抚养权变更协议,签字之日起即生效,无需公证、无需备案即生效;
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可以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但是一旦对抚养权作出了有效约定,再变更是比较困难的,只有在一定的条件下才会支持变更抚养权:一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三是8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如果孩子一直没有跟随自己生活,这条比较难以应用;四是其他情况,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涵盖了所有其他的特别情况,如果您存在特殊情形,例如对方存在吸毒、赌博、家暴、酗酒、嫖娼等恶习,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您又有证据证明的话,对争取变更抚养权帮助也很大。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
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根据以上规定,只要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李女士即可向人民申请变更抚养权。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拆迁要房好还是要钱好一点
如果拆迁户身处一线城市或经济发达的地区,这种情况房屋价值几乎没有回落的余地升值空间更大,产权置换要比货币补偿更划算一些,如果选择货币补偿的就不一定用补偿的钱购买一套房,即使买了一套房手里也没有了多余的钱,和选择产权置换得来的面积相差很多。
10w+浏览
征地拆迁
你好,因为高层的不作为,导致公司现在面临艰难的抉择,请问下公司变更的形式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公司形式变更的一般情形如下:
一是无限公司与两合公司之间的形式变更。
一方面,无限公司变更为两合公司。这又分两种情况:其
一,无限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一部分股东转为有限责任股东,或另加入有限责任股东而变为两合公司;其
二,无限公司股东经变动而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时,加入有限责任新股东继续经营而变为两合公司。
另一方面,两合公司变为无限公司。也分为两种情况:其
一,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全体退出,无限责任股东在两人以上,并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其
二,两合公司中的无限责任股东与有限责任股东一致同意变更其公司为无限公司。
二是有限责任公司变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公司形式变更,其首要条件是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此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变更时发行的股份总额既不得超过该公司现存净额资产额,也不得借机抽逃资金;要公允评估资产;增资募股应当依法进行;原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
三是股份有限公司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有的国家不允许这种方式的公司变更,即使允许这种变更的国家也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如有的国家规定,这种变更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过程中进行;有的规定,发行公司债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于公司债清偿完毕后才能实行变更。我国《证券法》第87条规定,公司收购完成后,被收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公司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其企业形式,其可变更的公司形式之一显然是有限责任公司。
四是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为人合性的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或者人合性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变为资合性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如德国《公司形式变更法》第1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资合公司或者矿业联合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民事合伙,或者以将财产不经清算转让给一名股份公司股东的方式变更。由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公司形式已基本绝迹,这种类型的公司变更在实践中已极少见到。
五是非公司企业变更为公司。我国《公司法》第7、21等条明确规定了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要求。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有企业普遍具有法人资格,但国有企业在财产制度、责任制度、企业治理结构等方面与公司制度之间有很大的差别,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竞争的需要,必须进行公司制改造。比如,国有企业投资主体单一、符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可以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改建时,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清产核资,界定产权,清理债权债务,评估资产,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构和制度。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应当同样适用于非国有企业,如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如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也具有法人资格,但由于种种原因,其产权关系相当复杂,更需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明确界定产权,并按照《公司法》的要求,灵活合理地进行公司制改造。如各种类型的联营企业,具备公司法人条件的,可以改造为公司;合伙型的,可以规范为合伙企业。以上为公司变更的形式的解答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房屋拆迁补偿该如何抉择?我可以要求在原有地段置换房屋吗?
房屋拆迁补偿可以自己去选择,有货币置换和产权置换调换,也可以选择两种混合的方式,具体怎么样可以自己做主。如果不是商用房是可以要求在原有地段置换房屋的。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对拆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是否可以进行选择
条例规定,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但是选择权要受以下两种条件的限制:一是规定了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拆迁时被拆迁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二是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附属物不具备使用性质,产权调换后无法使用。另外,附属物属于特定建筑,不同建筑对附属物的要求也不相同。二是解除不了租赁关系,意味着租赁双方不能就补偿金额的分配比例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没有义务也很难就补偿金额给房屋所有人与使用人划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比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货币补偿,要么侵害出租人利益,要么侵害承租人的利益。另外,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为了早日解除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选择货币补偿,这样可能会出现因拆迁使原承租户失去了居住空间,也违背了不能因为拆迁而使原存在于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强制解除的原则。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3150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你好,因为公司面临着困境,所以需要商量出解决放来,请问下股东会决议开会时间的详情,谢谢了
[律师回复]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以上为股东会决议开会时间的解答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找准拆迁方这两大弱点,好好利用,你就可以提高补偿了!
二、拆迁方的两大弱点:1.怕信息公开。在实际拆迁中,政府不但不会主动公开信息,在遇到被拆迁人申请信息公开时,为了掩饰自己违法征收的行为,还会找出各种理由拒绝向被拆迁人公开征地拆迁相关信息。2. 怕打官司、怕被诉讼。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拆迁企业应由谁选择评估公司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拆迁企业应由哪个选择评估公司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企业应由哪个选择评估公司问题解答如下,
(一)评估价格完全依照市场
1、2020年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拆迁估价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和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2、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此进行了细化。“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指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评估时,还要考虑到区位、用途、建筑结构等影响价值的因素。
4、对此,《条例》中,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政府是征收的主体,那么对于房屋价值的判断,就应该采用第三方的判断才能公平。即便是第三方评估机构来评估价值,但如果政府还是设定一个指导价的话,就不能体现第三方的判断。
(二)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
1、在原来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2、而在新发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3、至于评估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办法》表示,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
(三)评估更多体现土地价值
在原来的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中规定,“拆迁估价的方法一般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采用市场比较法条件的,可以采用其他估价方法”。
而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明确,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
“比如,在王府井地区征收,可能这个地段的土地在征收后,要开发成商业,将来获得的利益很大。但如果仅按市场比较法,可能体现得不明显。那么可以假设它在征收后,将来开发项目,会取得多少收益。按照假设计算出的收益,来衡量应该补偿给被征收人的那部分。”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150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通过诉讼方式,来确定强拆行为违法,是你最好的选择
第一个环节:诉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以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为由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等决定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个环节:诉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第三个环节:诉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本身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w+浏览
行政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房屋拆迁 > 拆迁补偿,要钱还是要房?三点帮你做好抉择!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