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麻将馆以娱乐为目的,不以赌博抽成营利为目的,就不算赌博犯罪。虽然提供赌场、赌具,本人未从中渔利的,都不能认定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