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立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只不过这个“约束力”不是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而已,它只是一种形式上的约束力。这种形式上的约束力当然地要求当事人负有保持履行合同意愿的法定义务——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并积极地促成合同生效并履行合同。同样,解除的法律效果就是终止合同关系,使双方从已设定的权利义务中解脱出来,从而不再受合同效力的束缚。
2、如前所述,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同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选择用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终止该类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具体解除的方式与生效的合同解除没有差异,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也可以一方行使解除权。
3、《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自愿达成合意,使己方处于合同的约束之下,这也是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