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合同未生效前如何解除
在实务中,因为一些合同虽未生效,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守约方的权益,也可以解除已成立但是未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可经协商一致解除,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情形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五种情形分别是:
第一,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合同双方均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
第四,迟延履行。
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未生效的缔约过失有哪些?
1、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应当分两种情况探讨。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2款:“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因此,A、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即视为合同已生效,此时,如果恶意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应负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B、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即合同不生效。合同不生效时过错一方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欠缺法定生效手续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而后才能生效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未办理法定手续致合同未生效,并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符合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缔约一方未尽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在合同已成立未生效阶段,当事人对合同将会生效抱有更大信赖,很有可能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此时,一方未尽告知、保护、照顾、保密等附随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害的,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虽然很多时候我们说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也是有例外的情况,而且本身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就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并未满足生效要件,此时就会出现合同成立但不生效的情况。根据我国《民法典》中的规定,未生效的合同其实也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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