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旷工。劳动者在没有与单位说明的情况下,私自找他人来完成自己的工作,即使代班人员按时按量完成了其工作,但是这并不代表劳动者就可以不来上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是一个重要的部分。因此,劳动者虽然没给企业造成损害,但是并不影响其旷工行为的成立。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