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已经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是可以上市出售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第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款价的;
第二,住房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的,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第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经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第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第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第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第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第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