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倒签”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事后补签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时将签订日期写成合同的起始时间。
一、关于倒签劳动合同的效力问题。
如果倒签行为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共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民法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就是有效的。
二、当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差额?
一种观点认为:“倒签劳动合同”将日期签在入职那一天,违背事实求是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相悖,不利于保护劳动者权益,是用人单位为规避二倍工资的借口。故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若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自己是倒签的,无论用人单位是否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均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法虽属于社会法范畴,但因劳动合同本质属于合同,亦应尊重双方意思自治原则。由于倒签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已经涵盖了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者在倒签劳动合同的同时,如其未提出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请求,即表明双方就未签劳动合同的期间达成了和解,劳动者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进行了追认。故双方补签劳动合同时将合同起始日期倒签至用工之日,视为劳动者对其相关权益的放弃。此观点系司法实践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