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包括要先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中一个机关确认婚姻无效。
2.确认婚姻无效的机关包括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3.我国对登记机关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申请人、法律责任等规定立法滞后。
4.通过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规定相对完善。
5.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6.当事人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