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分割问题,在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假设双方协商不成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进行起诉。一般会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在婚后用夫妻双方共同购置财产,该房产不论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半进行分割。
第二种,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能够证明全部的购房款系来源于该方父母或者该方的婚前财产,则该房屋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另外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第三种,婚后购买房产登记在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但首付或者购房款系双方父母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则法院会考虑各方父母的出资贡献的因素,酌情进行分割处理。
第四种,婚后购买的房屋,若享有银行贷款没有还清的,则应当将剩余的贷款在房价当中予以扣除后,再进行折价分割。而剩余的贷款则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负责进行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