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程序中的破产清算
(一)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1、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注意:
(1)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前,应对其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然后由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全面的会计,并出具资不抵债的鉴证报告;
(2)企业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时,要提供如下材料:
a、请求破产的书面申请;
b、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审计后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
c、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批准文件;
d、公司的会计报表,各项财产明细表;
e、债权人名单、地址、金额;
f、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g、银行帐户情况;
h、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a、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b、申请目的;
c、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d、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破产清算期间),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a、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b、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c、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d、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e、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解除公司财产保全措施并中止有关执行程序;
3、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
(二)制作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1、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注意:
(1)方案中关于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a、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其中,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b、公司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给与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该等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普通清算相应部分执行;)
c、公司欠缴的税款;
d、破产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除非主动放弃优先受偿权)应当在排除在破产债权之外,即应当按照担保的情况,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处理该等债权,该等债权不受上述清偿顺序的限制。但是债权超过担保值部分应当按照破产债权来处理,即严格按照上述清偿顺序来进行,且不可随意进行抵偿。可根据最后债权人受益额度对公司债务进行相应抵偿。
(2)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公司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