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中介的常见欺诈行为如下:
1、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2、从事成套独用居住房屋使用权买卖经纪活动;
3、无照经营、超越经营范围和非法异地经营;
4、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出租、出借经纪执业证书;
5、房地产经纪组织滥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利用格式合同对相对人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的规定;
6、房地产经纪组织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
7、各类房地产广告信息、内容中未标注忠告语,以及未经登记发布房地产印刷品广告。
【法律依据】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