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手续费是指房地产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交易机构为房屋权利人提供交易场所、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办理交易过户等所发生费用的合理补偿凡经过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分割、交换、赠与、继承等房地产流通过程中的各种经营活动。
2、房屋权利人应按规定向房地产交易机构交纳一定的交易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房屋买卖,按成交价总额的2.5%收取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新建商品房交易手续费,按成交价的0.5%交纳,买卖双方各负担一半。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3%交纳,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按年租金总额的2%交纳,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房地产抵押,按抵押额0.2%-0.4%交纳,由抵押人负担具体执行标准,由地、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