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监督过程中,对于人民法院在附带民事诉讼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后果,分别采取不同的纠正方法:
1、对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在庭审后提出口头纠正意见。
2、对于违法行为比较严重,或多次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经口头提出纠正意见仍不改正的,可向人民法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并上报上级检察机关。
3、对于严重违法已构成犯罪的审判人员,按照案件的管辖范围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4、发现法院的附带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有权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国家财产、集体财 产遭受重大损失,受损害单位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没有具体受损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具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