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2、由人民法院制作《拘留决定书》,司法警察将被拘留人送交当地公安机关看管;
3、被拘留人对决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决定,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在适用民事拘留的过程中,如果被拘留人不在本辖区,可以请求被拘留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遇有紧急情况必须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的,可以在拘留后立即报告院长补办批准手续。民事拘留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罚款合并使用,但是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拘留措施不得连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