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居住证的旧称为北京市暂住证,明确了持有者享有的公共服务和便利,是在京居住和参与本市社会事务的身份证明,也是积分落户的必要条件;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是持证人在购房、社会保障、职称评定及子女义务教育方面都享有市民待遇的证明。
2、北京市居住证的实施目的是外来人口管理,保障其权益;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实施目的是为了吸引人才。
3、北京市居住证的有效期限是实行年度签注制度,每年签注一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且符合续签条件的,可办理延期手续。
4、北京市居住证的办理机构是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来京人员社区登记服务机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办理机构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依据:《居住证管理办法》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