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索取、收受的“财物”,可以是有体物、无体物、也可以是财产性利益。
(2)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权的设立、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但不包括非物质性的利益,如迁移户口、升学就业等。
(3)贿赂可以是毒品、淫秽物品、枪支等违禁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