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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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下文中,我们具体了解一下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如何认定。
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如何认定

一、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如何认定

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行贿受贿犯罪虽然是对向犯,但各自有其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犯罪应以是否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为准。因此,对“多次受贿”的理解应当包括收受不同行贿人贿款的情形。“未经处理”既包括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也包括未达到定罪标准未受处理。行为人多次收受小额贿款,虽然每次均未达到受贿罪的定罪标准,但多次累计后达到定罪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依照规定,已经受过相关处理的原则上不再累计计算受贿数额。

二、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如何认定

审查起诉指控以借为名的受贿犯罪时,要着重分析如下六个方面的情况,综合全案事实与证据,予以准确的认定。

1.借款双方的身份、职业及相互之间的关系。以借为名的受贿行为客观上发生于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之间,但出借人借款人的各自身份、职业,以及双方之间的日常交往与联系情况,是判断借款行为是否有涉嫌受贿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发生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社会企业主、个体经营者之间的所谓借款行为,要结合双方的工作情况予以详细查证。如果出借人系企业主、个体经营者,而借款人系国家工作人员,且出借人曾在借款人的相应职权范围内从事过有关经营活动,则借款关系的实质情况有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进一步查证。对发生的大额借款关系,借款双方关系是否密切,双方相互之间是否有过借款行为,而非经营一方单方面出借给国家工作人员,这些都是司法审查与认定时应予关注的重点。对国家工作人员辩解与出借人关系一般,不存在特别私人感情来往的,则需要强调大额借款关系应遵循常情常理,建立在彼此之间的信赖基础之上,则该借款的真实性存疑。

2.借款手续是否相对完备。不能仅凭书面借款手续作为刑事区分合法借款与受贿犯罪的标准,有书面借款的,不一定就是民事意义上的借款行为;没有书面借款的,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系受贿的可能性更高。从实际看,正常的民事借贷尤其是金额较高的借款,一般都会采取书面协议的形式,记载有借款双方名称、借款金额、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等要素的借条不可或缺。对没有借条的所谓借款关系,要收集、甄别相关证据认定这种借款的真实性,重点是审查认定借款双方的言辞证据,并综合其他方面的要素予以综合性的判断。

3.借款的用途。借款的用途是真实存在还是虚构,是用于弥补一时的资金短缺还是放作闲置抑或投资生息,是借款人本人支配使用还是给其他特定关系人,均是判断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理的重要情节要素。如果借款人并不缺少资金,而以借为名用于购买房屋等大宗投资,或者将借款给其有关的特定关系人购房或者投资,并且出借人对此均主观明知,该借款的真实性显然存疑。

4.有无还款行为。对有无还款行为不能机械认定,要充分考虑到还款行为的发生时间,还款系全额还是部分还款,已还款项占全部借款的比例等客观情况。仅归还少量借款的,并不能表明借款人有全部归还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全部归还借款的,如果归还时间系在有关组织正在调查的过程中,其还款的真实意图也有待进一步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研判。

5.有无催款行为。借款关系发生后,出借人有无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如果从未催要,则需要结合出借人的证言分析判断该借款的真实性与否。正常的借款关系中,如果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往往会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形式或者当面催要。如果借款双方证明有过催款行为的,则需查明具体的催款形式,不能仅凭双方的言辞证据予以确认。

6.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有无内在联系。实践中判断某一个“借款行为”,究竟是合法的民间借款行为,还是打着借款旗号行物质利益输送之实的贿赂犯罪行为,必须分析借款与当事人职权之间的内在联系。比如,仅是单纯的借款行为,还是在借款前后发生了特定的职务行为,是否因为有了相应的履职行为,当事双方才产生了借款关系等。深入剖析借款与履职行为之间的关系,是准确把握受贿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关键所在。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六个方面素仅是提出了司法认识的视角与途径,认定结论应当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所证明的受贿犯罪事实的基础之上。

在认定受贿罪的时候,一方面需要考虑到受贿的数额,另一方面也要结合受贿情节,可以说二者都是有可能认定构成受贿罪的。并且在量刑处罚的时候,也会充分考虑到受贿数额的多少和情节的轻重。至于,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如何认定?上文已经做出了讲解。若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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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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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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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怎样界定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
(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
(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
(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
(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个人受贿数额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二)单位罪立案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单位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数额不满1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2)强行索取财物的;
(3)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相关知识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才能构成罪。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罪的认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从本罪犯罪客体可知,刑法对此行为进行处罚不是因为钱。而是因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应该保持廉洁。不是经济犯罪。
如何认定行贿罪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贿罪数额标准是怎样的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 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第八条 犯行贿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七条 第二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三)其他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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