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具体条款来看,介绍贿赂罪一般认为是指犯罪嫌疑人事先将贿赂财物以诱使、引诱等方式提供给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
对于介绍贿赂罪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要素需要考虑:
首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贿赂金额若超过2万元人民币,或者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贿赂金额若超过20万元人民币,均可视为情节严重;
其次,从主体角度看,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再次,从客体层面分析,本罪侵害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及正常管理的工作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与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既不包括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包括单位。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介绍贿赂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如果只是口头表明引见,并没有具体实施撮合行为,或者已经使行贿、受贿双方见面,由于某种原因,贿赂行为未进行的,均不能构成介绍贿赂罪。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撮合的是行贿、受贿行为而有意为之。
一般都具有从中谋取私利的目的对于出自亲友关系,或者其他非物质利益的考虑,自愿介绍贿赂的,一般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如何认定”,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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