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贿罪中的贿赂包括哪些
贿赂,乃指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向另一方单位或个人施予金钱或其他形式的物质好处,目的在于排挤竞争者并取得更为优越的竞争优势的违法行为。具体实施的行径可归纳如下:
1.提供或接受现金形式的贿赂;
2.提供或收取各类费用(包含促销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劳务费等)礼品、礼金等越轨行为;
3.提供或接受具有价值的证券(例如债券、股票等);
4.提供或收取实物形式的财物(涵盖各式高档生活用品、奢侈消费品、工艺品、收藏品等,亦包括房屋、车辆等大型物品);
5.以其他形式提供或收取(譬如减免债务、提供担保、免费休闲娱乐活动、旅游、考察等财产性好处及就学、殊荣、特殊待遇等非财产性好处);
6.提供或接受以回扣形式的财物;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受贿罪中的财物是指哪些
在贪污贿赂违法行为中,涉及到的财产主要指代实物价值,这其中既包含了具有货币价值属性的资产,比如现金、支付工具等;
也涵盖了不能直接进行货币转化的物质利益,比如说住房装修、财物免债等等。
同时,还包括需通过支付货币才能获取的其他形式的社会价值,例如会员服务费、旅行费用等等。
至于后一种情况所涉及的犯罪金额,应当依据实际支付或理应支付的货币数量予以精确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三、受贿罪中的从轻处罚条件有几个
对于受贿罪的轻判条件,主要包括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被告人如能如实供述自身所犯之罪行,表达真挚的悔悟之心,且能够积极退清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予以轻罚;其次,如果存在自首情节,即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向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这是法院进行轻判的重要参考条件;再次,在事例被提起公诉之前,被告人能主动坦白自身的受贿行为,同样有可能得到轻判的待遇;另外,如若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例如揭露他人的犯罪行为,经过调查核实后属实等表现,亦可成为法院给予轻判的依据;最后,对于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或偶然触犯法律的被告人,以及其犯罪情节较轻、对社会造成损害程度相对较小的情况下,在判决量刑时也会参照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轻罚。然而,对于具体的减轻幅度需要结合整个事例的全部情况,由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出公正裁决。
贿赂是为获不当利益,向他人施予金钱或物质好处,排挤竞争者以获优势的违法行为。包括现金、费用、礼品、证券、实物、财产性及非财产性好处、回扣、未入账佣金等形式的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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