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后,属于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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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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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遗赠、赠与和其他合法途径(如股息、利息、红利等)所得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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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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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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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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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再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在10年以上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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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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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结婚登记时,再婚夫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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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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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