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别是:适用对象、援用主体、法律效力以及期间性质不同。
1、适用对象不同。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
(2)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1)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2)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
(1)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
(2)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
(1)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
(2)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