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常见的违约情形如下:
1、出租人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
2、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者未按合同约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
3、出租人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通知承租人,损害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
4、承租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
5、承租人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