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法院2013年受理的218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和其他25件人身损害纠纷类案件中,被告对原告住院时间提出异议,称原告“挂床住院”的有57件,比例高达23.4%。之所以采取挂床治疗方式,主要是部分受害人与侵权人未达成赔偿协议,以挂床住院方式给侵权人施压,还有部分受害人以挂床手段向侵权人额外索取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受害者的挂床行为极大地浪费了本就有限的医疗资源,又加重了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负担,而且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不利于纠纷的解决,为涉诉信访埋下隐患。为规范医疗秩序,最大限度保障双方权益,减少此类纠纷发生,南召县法院向南召县卫生局发出召法建(201
4)第1号司法建议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
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确需急诊、抢救的,可以在非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因抢救必须使用的药品可以适当放宽范围。参保人员急诊、抢救的医疗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