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本质上讲,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国家特许某些当事人享有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性质在《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12条规定: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从土地出让方式经历从划拨到有偿使用,从协议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国家通过出让合同来规范和调控土地市场,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实现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