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且需要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补发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申请人应当提交:
(一)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所有书件应当字迹工整、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樱补证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名义、地址应与现商标注册人一致;商标注册号、类别应与原《商标注册证》一致。
另外,《商标注册证》遗失的,还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第二百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