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表述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税”,这是个人所得税法中列举的11项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中的一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至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