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虽然劳动合同上写明了职位,但通常的劳动合同或者公司的规章规则上都有写明服从公司安排等,所以这个对你不利;
2、考核合格与否不隶属劳动争议仲裁的范畴。可否合格这个考核经过仲裁院不会进行实体考察。
3、目前情况看,单位不愿要你了说白了就是想赶你走。所以你最好目前收敛点,搜罗其他方面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证据,再从其他方面下手。如:《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