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院病历不得少于30年。这一限定由于有“保存期不得少于”的文字而有很强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医院可根据病历自身情况和价值的分别,把住院病历实行分级分类管理。通常可分为永久和长久两类三级病案,
一级病案是稀罕、贵重的病历资料,主要指国家、省级党政主管人和社会名流的病历,医疗组织重大医疗意外病历,以及有影响的复杂、疑难和罕见病历等病案,应当永久(50年以上)保存。
二级病案是患者丧命病案、近20年内的病案和新上架的病案,应当长久(30—50年)保存,并将到时的病案及时销毁。
三级病案是超出20年的病案和如顺产等无纷争无价值的病案,能够打包打捆堆放,必要时任意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