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一符合《收养法》,且已办《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被收养子女可以申请在养父母处落户二不符合《收养法》但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小孩可以申请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落户,登记为非亲属关系未满6周岁的小孩应送交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或转送社会福利机构,不愿送的作户口待定人员登记。
二、办理程序、时限及手续:一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在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具体手续如下: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992年4月1日前收养凭《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后收养的凭《收养证》
3、收养人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①、房屋产权证
②、房屋使用权证
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
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民警调查报告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二不符合《收养法》的年满6周岁的被收养人申请落户的,由收养人持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申报,派出所审核后报分局审批,35个工作日审结,审批同意的到派出所办理入户。审批手续如下:
1、收养人申请书已婚的须夫妻共同申请且加盖渝中区妇幼保健所“出生证明专用章”
2、收养人住房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①、房屋产权证②、房屋使用权证③、经市房交所登记的购房合同、按揭抵押合同④、单位总产权证及分房通知单
3、不符合《收养法》证明如民政局证明、亲生子女户口簿等
4、收养人《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街道居委会证明
6、证明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情况的材料如收养人及三个以上知情人的派出所询问材料
7、收养人单位证明或抚养能力证明
8、民警综合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