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依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用人工地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所以如果工地长期扣押工资不发给员工可以要求让工地立即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支付相当于拖欠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如果工地拒绝,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工地满足员工要求,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 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即不在 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也就是工地员工要求之日分工地是没有法人资格的,有些分工地尽管没有法人资格也可以在其所在地劳动局申请仲裁,有些分工地因为没有法人资格的要到其总工地注册地的劳动局申请仲裁。
1、请求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最好采用书面形式,提交仲裁请求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仲裁请求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工地、邮政编码以及联系电话和被请求人(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可以当庭提供,也可以立案的时候提供,有的区仲裁委会在受理案件后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该在举证期限内举证,逾期将不能举证,当事人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这个劳动者应该特别注意。
3、劳动者自己立案的要携带身份证和复印件,委托他人的,委托人应该携带身份证和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