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依法查处的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此,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单位)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局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行政处罚告知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所制作的通知性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对不具备听证条件的按一般程序查处的案件,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或者办案机关委托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上述内容应在相应的文书栏目中填写清楚。
2、办案机构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应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3、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要在送达记录上签名或盖章,并在3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