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的教唆犯自首时,必须交代被教唆的具体对象,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后实施犯罪的情况。
(1)被追诉人应当供述的犯罪范围。主犯首要分子必须供述的犯罪,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的全部犯罪、其他主犯必须供述的犯罪,包括其在组织控制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计划、指挥主犯和与其他共同犯罪人共同犯罪的行为;
(2)从犯应当认罪。次要犯必须供述的犯罪,应当包括犯罪分子本人所犯罪行,以及被胁迫的共犯的犯罪行为。共犯中的共犯供认的犯罪,包括自己所犯的罪和被胁迫的共犯同谋犯自己犯下的罪行;
(3)被胁迫人应当供述的犯罪范围。它包括被胁迫人犯罪和胁迫人犯罪;
(4)教唆犯应当供述的犯罪范围。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