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企业法人变更需要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本人签字,企业加盖公章)。
9、主管部门(出资人)根据企业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出具的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任职证明应依照企业章程的规定明确任命职务;章程规定职务空缺、以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的,应在其任职证明中明确"章程规定职务空缺,由副职代理法定代表人"。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1、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济性质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3、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提交《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14、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1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6、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1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
18、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1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注册资金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20、增设/撤销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批准文件。
21、拟增设分支机构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其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22、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分支机构的《国有资产产权占有登记表》;非全民所有制企业增设法人分支机构的,提交法人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增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提交《资金数额证明》。
23、企业法人出具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24、撤销分支机构的,提交被撤销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5、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提交原件核对)。
26、按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