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的问题,我的认识是:
1、行政相对方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有两类: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节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另一种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
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
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以是物,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也可以是行为,如专利强制许可;还可以是人,如行政拘留。
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