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根据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也就是说,男女结婚后,一方可以将户口迁移至另一方,也可以不迁移,一般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对此,各地出台的具体的政策。比如,江西省规定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而北京市规定,夫妻户口相互投靠,北京市受居住年限限制,一般为10年。
法律政策依据:
1、《婚姻法》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2、比如《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六十五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迁移登记。
第七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