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结婚登记条件
1、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规定的证件。
(2)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2、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 结婚登记程序
1、结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