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2.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法律依据: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四)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