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长期平等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现就合伙经营金盆圩石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
一 、合伙宗旨:
为合法经营金盆圩石场开采销售业务,逐步扩大经营,实现利润,甲乙双方共同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比例、风险比例和利润分成比例合伙经营。
二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
合伙企业的名称:新田县金盆圩乡采石场
经营场所地址:新田县金盆圩乡
三 、共同投资人的投资方式 , 利益和风险 :
共同出资人的出资,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 ,
按照甲乙双方投资额享有利润分成;其具体利润分配于每季度结算一次,由甲乙双方共同核算收入和支出,核定利润,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分配。
甲乙双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双方应以诚信为本 , 互相交流和共商业务经营方案。
四 、特别约定条款
1.
凡涉及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的项目、资金有关的所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资本营运计划,财资情报,客户名单,经营决策,项目设计,资本融资,计划书等均属保密内容。
2. 在合伙项目终止之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独自在辖区内经营与合伙经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
3. 双方合伙人之前项目的负债不得关联到本合伙项目 .
4. 以甲方名义办理完成各类国家要求的证件和手续 .
五、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散;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经双方合伙人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后十五日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六、 违约责任: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约: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合伙人擅自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七、 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伙商行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其它
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一式两份 , 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经双方签章生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签定时间 : 签定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