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只要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只是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兼任监事。
2、《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对于执行董事财务负责人的问题,一个人的有限公司实际上就是独资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兼任公司财务负责人一职,法律上没有禁止性规定,只要具备这方面的才能是可以兼任的。但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年检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由公司直接出具报告,这样对公司财务具有一定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