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明确规定了有关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办法,特别是对于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了规定,明确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