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最近写过一份抢夺辩护词,可以分享给你看看: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向其了解相关案情,并认真分析了检察机关的起诉书。通过参加刚才的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后,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现就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坐在法庭上被告人席位上的正处在花季年龄的青春少年,本应当坐在明亮的教室聆听老师的教诲,在父母身边享受家庭的温暖,但却因为自己受到了社会上的诱惑,对法律的无知和愚昧,对人生的放任和不羁,站在了今天这刑事审判的被告席上。我相信,参加诉讼的每一个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和他们的家长一样,感到格外的心痛,我们既为他们的行为感到愤慨,更为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因为今天的审判关系到他们的终身。所以,今天我们这个法庭,所要做的不仅是审判、控诉以及辩护的工作,而是要通过刑事司法的程序对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上一堂特殊的课,这一课既是对他们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的挽救。
在此,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在审理本案时,严格依照我国刑法以及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司法法规和政策,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予其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一)尚不足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和情节看,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在整个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仅仅为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三)被告人在本案中,并非积极的参与犯罪,而是具有一定的被胁迫性。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案发之前,被告人无任何犯罪前科,其本质是善良的,这次偶然犯罪,虽然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与一贯无视法律的罪犯,在犯罪的主观恶性上有重大的区别,具有很高的改造性。
(五)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诚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深刻的反省。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够积极的配合办案人员,如实供述犯罪过程,坦白交代,认罪态度非常诚恳。在看守所关押期间多次向辩护人表示了自己的后悔之心,今天在法庭上也诚恳向法官表示忏悔,对受害人表示歉意,对不起父母和社会。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愿意认罪伏法,且态度诚恳,充分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违法性及对社会的危害性,本辩护人特请求合议庭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均处于辅助的地位,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危害不大,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能坦白主动交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法律规定和我国关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方针,应当对其予以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给予被告人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