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应理解为:
1)、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处置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任意一方都享有处置权。
2)、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置共同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的表示的,一方不得以不知道不同意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2、夫妻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并非因日常生活开销需要处理共同财产,夫或妻任意一方就可以享有处置权的情形
因此,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需要夫妻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方可
夫妻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或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形下,无权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