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工验收程序
①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的承包的工程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实具备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
②交工验收组应认真听取和审议以下报告:
建设单位在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含变更设计)情况的报告;
③交工验收组在听取报告、审查资料和实地察看的基础上,对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评分进行审议和确认。
④通过交工验收的工程必须写出交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按隶属关系报请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或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核定。 对交工验收合格以上的工程,应安排养护管理。 对于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有缺陷的工程及未完工程,应由原承包单位限期修复、补救、完成,其费用自理。
(2)竣工验收程序
①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收到建设单位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核查交工验收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验收主持单位、建设单位、交工验收组代表、接管养护、质量监督、造价管理、有关银行、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和技术复杂的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②竣工验收委员会为全面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应认真听取和审议如下报告。
建设单位关于工程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
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
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
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含变更设计)工作的报告;
质量监督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报告;
交工验收组(代表)关于工程交工验收情况的报告。 以上各单位报告中应对建设管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作出综合 评价。
③竣工验收委员会在全面听取报告及检查有关资料、现场察看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④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合格以上的建设项目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由主持验收单位负责印发各有关单位。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