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