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赔偿有下列事项: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花费和康复花费;
(二)住院伙食补贴费;
(三)报经办组织认可,到兼顾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花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花费;
(五)一次性伤残补贴金为7个月的本人薪水;
(六)停工留薪期薪水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金;
(八)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金。其中第(一)(二)(三)(四)(五)(七)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即劳动局支付。第(六)(八)项由单位支付。第(七)(八)项由各省自行制定政策《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办法》,可去劳动局询问。如果单位交纳了工伤保险,按上述限定执行,如未交纳工伤保险,所有花费由单位支付。本条例所称本人薪水,是指工伤工人因工作遭到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交费薪水。本人薪水高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30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300%计量;本人薪水低于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60%的,按照兼顾地区工人平均薪水的60%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