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陷职责期的确定: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准则、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商定。缺陷职责期通常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两方在合同中商定。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事项,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事项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职责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商定的职责,到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商定的内容进行核实。
4。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借贷利率计付息金,并承受违约职责。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为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